日前,我市针对当前部分单位在处置机动车辆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处置收入未纳入财政管理等问题,下发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将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阳光处理”。
《办法》所指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办法》要求,各单位在处置机动车辆前,必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市财政部门进行统一处置,处置小汽车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办法》强调,未经批准,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擅自处置机动车辆的,除全部没收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2次以上10次以下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10次以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超过2次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补办检验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报废车辆交付回收企业前,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毁损或主要零部件被更换的,对车辆所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相关责任人折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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