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月14日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公布,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提升城市品位,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三轮车,是指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三轮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小街巷三轮车管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客货运经营的三轮车车主和驾驶员进行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市工商、残联、农机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三轮车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了三轮车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要进行登记与申领牌证。三轮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车辆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二是实行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措施。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的时间、区域(路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市区二环路以内人民路、颍河路、文峰路、清河路、临泉路、颍上路、颍州路、奎星路、阜王路等主干道禁止三轮车通行。三是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三轮车必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运。四是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经批准的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期限暂定为3年,期满后营运资格自动终止。
《办法》指出,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须携带市残联出具的本人符合下肢残疾的证明;(二)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路段)内行驶;(三)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一)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二)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三)非法生产、拼(组、改)装、改制、销售三轮车;(四)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三轮车;(五)电瓶三轮车营运;(六)未经批准的人力三轮车、电瓶三轮车营运;(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强调,对违反三轮车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驾驶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三轮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
考虑到政策的衔接,《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营运许可的人力三轮车,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容管理部门予以重新审核,审核合格的,领取为期一年的营运许可证,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继续依法从事营运。已经取得营运许可证的人力三轮车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年审。逾期不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再核发营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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