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愿意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本人愿意迁出户口的,返回后准予恢复,在当地所生子女,可以随迁;与外地人结婚的,可参照现行投靠配偶的条件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对大中城市落户的中高级专门人才到我市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如本人愿意迁入,派出所应当为其办理。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愿意将户口迁出的,派出所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出生的,派出所户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办理,不受计生部门的限制。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及时发现和掌握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的情况,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和计算机常住人口系统中做好记载。
(七)取消被判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以及被逮捕和少管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派出所要及时掌握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情况,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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