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新生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到当地派出所一次性办结。
(二)死亡登记
凭《医院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户口登记项目(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外)的变更、更正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以外,其他项目的变更,更正只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不需审批手续。
(四)分户、立户
户主或要求分户、立户人、持分户、立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五)市内户口迁移(含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
按原规定办理,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
(六)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
(七)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派出所直接办理。军人复员、转业凭退伍军人安置办、转业军人安置开据的《入户通知》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八)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对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凭《入学通知书》转学和退学证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高校毕业生如到西部地区工作,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原籍所地派出所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九)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的落户
按原规定办理。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
(十)办理小城镇户口
对于符合规定的,经审批后,一律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不再需要《准迁证》。
(十一)办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按照规定凭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如属于跨区域的户口迁移,仍实行《准迁证》制度。
(十二)办理《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船民证》
按原规定办理,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
(十三)取消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前登报声明作废的作法
派出所在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手续时,不得强行要求群众登报声明作废如《准迁证》和《迁移证》丢失后,需要补办的,还须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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