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因私出境证件一般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也可从互联网下载表格,网址: www.ahga.gov.cn→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载)。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要涂改。
(二)递交申请材料
1、证件专用照片2张,即二寸彩色正面免冠近期照片,白色背景,光面相纸。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身份证复印正面,户口本复印首页及本人所在页,身份证、户口本可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材料。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
(三)如实回答受理民警的询问,进行现场人像采集。
(四)交费,收费标准、依据见电子显示屏。
(五)查看回执单是否有误并签名,确定是否选择特快专递领取证件。
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一次办结,建议采用邮政速递领取证件。
申请人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速递方式寄送出境证件,收件人地址仅限于安徽省内。速递收件人地址由申请人自己指定。速递部门在送达时收取相关费用并将速递部门的专用收据交给申请人。
(六)领证。1、省公安厅用特快专递将证件直接寄给申请人;2、本人凭回执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领证;3、如委托其他人领证,须由申请人在回执单背书委托事项,受托人携带身份证及回执单领证。
二、普通护照
(一)首次办理护照须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证件专用照片2张;3、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未满16周岁的公民,须有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二)护照换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1、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须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三)护照损毁、遗失、被盗,可以申请补发,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四)申请加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申请加急办理。申请加急的条件: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三、往来香港澳门
(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提供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证照专用照片2张;2、申请表;3、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4、结婚证、出生证或其他证明材料(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须提供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证件专用照片2张;3、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三)赴港澳商务
1、范围:(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个体公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2、 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照专用照片3张,申请表。(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记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办法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上年度纳税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境外企业常住我市代表机构符合申请登记备案的资格条件。申请商务签注备案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境外企业常住我市代表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单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申请商务签注备案人员人数不受此限。
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审批表》;
(2)单位备案申请书;
(3)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的任职证明;
(6)所在单位为备案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之任何一种)缴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1、范围:(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2、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照专用照片3张,申请表。(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需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逗留。1、范围: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2、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照专用照片3张,申请表。(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及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及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赴香港澳门定居
(一)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提供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五、往来台湾地区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照专用照片2张,申请表。
2、入台许可证复印件。
3、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2)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3)赴台旅游的,提交有资质的组团旅行社的旅游费发票。
六、关于签证问题
如欲前往某个国家,需持本人护照到该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按该国使领馆要求提供材料。
(2009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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